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2月5日印发的《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02号)最新规定,现对我行函证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函证受理
(一)受理方式
邮寄函证:由函证单位向我行邮寄纸质询证函,目前《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02号)所述的格式一、格式二、验资业务均可受理。
跟函:由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等证明文件现场到我行公布的受理机构进行办理。
电子函证: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CFCA、中互金电子函证平台线上发起的电子询证函,目前仅受理格式一和验资业务。
(二)受理机构
我行函证业务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运营中心统一集中受理、办理及回函。
(三)联系方式
我行受理邮寄函证及跟函地址、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新街15号山西银行13层
联系人:山西银行集中运营中心
联系方式:0351-2328150
邮政编码:030006
二、业务说明
(一)受理函证事项
我行受理的函证事项包括《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02号)中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一、格式二、验资业务)所列示的所有事项,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就同业存放、拆借、转贴现票据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同业往来状况事项。
(二)函证范围和回函用章
1.纸质函证以银行询证函所填写的“函证收件人”(即询证函的抬头)作为函证范围;电子函证以山西银行全行作为函证范围。
2.我行纸质函证回函用章统一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运营中心业务公章”,电子函证回函用章统一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业务用章+10位校验码”(电子章)。
(三)回函收费
1.收费标准:请参照《山西银行中间业务服务价格标准》,即:银行询证函按照200元/份进行收取回函服务费。对认定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小微企业以及同业客户免收回函服务费用。
2.扣费方式:在函证标准格式“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XX账户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处应填写正确扣款账户信息。若被审计单位指定的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或因销户、控制等原因无法扣划回函服务费用,被审计单位可在我行网点柜台缴费或将回函服务费用转账至我行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山西银行函证业务手续费
账号:9999777156224000020500034
行号:313161000009
备注:XXXX公司银行询证函
(四)预留印章及电子授权
1.被审计单位在纸质银行询证函“预留印章”处,应加盖与在我行预留印鉴一致的公章及支付组合印鉴章。
2.若被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发起电子函证申请,被审计单位需在我行开通企业网银,并通过企业网银对电子函证申请进行授权。
(五)询证函填写
1.银行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地址及联系方式应为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填报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2.对于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函证单位应填写需要询证的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如“银行存款”账号、“银行借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拟查询的期间等。
(六)退函
对纸质询证函中未按要求填写、来函和接受回函的地址未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公示、未明确询证费用收取、印鉴不符、扣费失败、询证函中的账号非我行、信息有误或缺失等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或无法正常回函的情况,我行将予以退回。
(七)其他
1.函证单位或对回函不及时、回函有疑虑或业务咨询,可联系运营管理部集中运营中心,电话0351-2328150(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2.我行前期公布的《关于单位客户银行询证函业务集中受理的公告》(2022年9月30日)、《山西银行关于电子银行函证受理及回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12月30日)不再适用,函证业务相关事项均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感谢您对山西银行一如既往的支持,我行将竭诚为您提供更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特此公告!
附件2:《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02号)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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